一、為何這份生成式 AI 指引值得工程界留意?
2025 年年尾,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數字政策辦公室(Digital Policy Office, DPO,簡稱「數字辦」)聯同香港生成式人工智能研發中心發佈了《Hong Kong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ical and Application Guideline》。這份文件不是寫給研究人員的學術論文,而是給全港各行各業主要是政府部門、其次是金融機構、專業服務以至工程顧問和承建商的一套「在香港負責任使用生成式 AI」的實務框架。
如果從建築及工程界的角度去看,它回答了三條我們將很快需要面對的問題:
生成式 AI 本身有什麼技術限制和風險?
香港政府打算如何治理這種新技術?
在這個框架下,開發者、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各自要負些什麼責任?
當我們已經習慣用 BIM 和 CDE 去管理數碼模型與文件時,這份指引其實是在提醒我們:下一步會是「AI 也進來了」,而我們既可以善用它,也必須懂得管好它。
二、生成式 AI 的能力與限制:不只是「聰明」,也可能「自信地講錯」
指引在第一章先把生成式 AI 放回技術背景之中。它把我們日常接觸的聊天機械人、圖像生成工具,統稱為「基於 Transformer 的大型模型」(LLM、VLM 等),說明它們是透過學習大量文字、圖像、聲音等資料的統計分佈,來「創造」新內容,而不是簡單抄襲現有網頁。
真正值得工程界關注的是對技術限制的描述。
一 指引指出,目前的生成式 AI 存在幾類「先天天生」的問題:模型幻覺(hallucination),即在看似合理的語氣下,輸出與現實不符甚至完全虛構的內容;
二 模型偏差,即在數據、演算法和使用場景多重影響下,對某些群體或情境作出不公平或不準確的判斷;
三 黑箱問題,令決策機理難以解釋;以及之前提過的「data poisoning」,即有人刻意把錯誤或惡意數據放入訓練或運行環境,令模型學壞或輸出偏差。
對工程項目來說,這幾點有直接含意。如果我們未來用 AI 協助撰寫方法陳述、總結監測報告、整理條例條文,甚至在 BIM/CDE 之上做風險分析,一旦模型背後的資料來源含有偏差或遭投毒,輸出可能「看起來合理」,卻在數值、條文或邏輯上出錯,而這些錯誤會直接影響成本、安全和合規。
指引在這裏其實說了一句關鍵話:以現有技術水平,幻覺和資料風險可以被壓低,但不會完全消失。因此要做的不是盲信 AI,而是透過治理和流程,去降低錯誤輸出對真實決策的影響。
三、香港的治理思路:風險分級,而不是一刀切禁止
另一個重點是政府提出了一套四級風險分類:不可接受風險、高風險、有限風險和低風險。不可接受風險例如足以危害人身安全、進行潛意識操控的用途,理論上應被禁止;高風險系統,如應用於醫療診斷、自動駕駛等,必須有人類監察和持續監控;有限風險如招聘工具、教育 AI,則要求透明、讓用戶有退出選項並定期合規審核;低風險應用則採自我聲明。
這種分類對工程界的啟示,是讓我們開始思考:
若將來用生成式 AI 協助做方案比較、工期預測或風險提醒,它屬於哪一類風險?
需要人類在甚麼位置「插手」?
哪些決策可以接受 AI 作輔助建議,哪些則必須由專業人員親自判斷?
指引提出五個治理維度:
一 個人資料私隱
二 知識產權
三 防止犯罪
四 可靠與可信度
五 系統安全
並強調香港傾向採用「應用導向」和「風險為本」的做法——不急於立一條統一的「AI 法」,而是用非約束性的框架+現有法規(例如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、版權法等),去引導各行業制定自己的實務守則。
四、三個角色的責任:把 AI 供應鏈拆開來看
指引把生成式 AI 生態拆成三個角色:
一 技術開發者,負責模型和演算法本身;
二 服務提供者,負責把模型打造成可供使用的服務或平台;
三 服務使用者,即我們這些用 AI 來工作和創作的人。
對每一個角色,文件都提出了一些具體的做法。例如,
一 開發者需要有數據團隊、演算法團隊、質量控制和合規團隊,去處理資料來源合法性、模型偏差、系統弱點等問題;
二 服務提供者則要在服務層面建立清晰的合規、安全和透明框架,例如怎樣處理用戶輸入的敏感資料、是否讓用戶選擇不把資料用作再訓練、如何解釋模型行為;
三 使用者方面,則建議機構制定內部政策,包括准許使用哪些工具、可以輸入甚麼資料、輸出可用於哪些場景,以及遇上 AI 相關事故時如何上報和應對。
如果把這三個角色對應到工程界,可以這樣理解:
假如你只是用公開的聊天機械人來輔助寫電郵或整理會議記錄,你主要扮演的是「使用者」;
若你在公司內部,負責把某個基礎模型包裝成「工程專用 AI 助手」,為同事或客戶提供服務,你就同時是「服務提供者」,要對輸出的內容和資料處理負起更高責任;
如果你的公司進一步自行微調模型、整合內部 BIM/CDE 資料,甚至研發行業解決方案,則在某種程度上也已踏入「技術開發者」的角色。
這種拆解方式的價值,在於提醒我們:不能把所有風險都推給「AI 公司」,也不能假設自己永遠只是被動使用者,而要看清自己在具體項目中的位置,對應地建立合適的內部制度和專業判斷。
五、連結到 BIM 和 CDE:AI 是新層,但治理邏輯是延伸
對於已經習慣在 BIM 和 CDE 下工作的人來說,這份指引裏很多概念其實並不陌生。當指引談到 data integrity 和 data poisoning,你可以自然聯想到我們一直強調的版本控制、審批流程和模型審核:在 CDE 中,我們用 WIP、SHARED、PUBLISHED、ARCHIVED,加上 status/approval/revision code,去確保「用來做決策的資料是可追溯的」。同樣地,當 AI 開始參與工程決策時,我們亦應該問:AI 用的是甚麼資料?這些資料是否來自 CDE 中已審批的版本? AI 生成的文檔或建議被採納時,有沒有在 CDE 留下清晰記錄,表明哪一部分是 AI 草擬、誰作了最後審批?
因此,你可以在文章中向讀者傳遞一個訊息:生成式 AI 不只是另一套「新工具」,它會成為我們數碼交付鏈中的一環;而要令這一環安全、可信,我們必須用和 BIM/CDE 類似,甚至更嚴謹的資訊治理方法去管理它。
總結來說,這份指引提供的,不是「要不要用 AI」的答案,而是「如果用,應該怎樣用得安全和負責任」的框架。對建築工程行業而言,真正的機會不在於誰最先把 AI 接入,而在於誰能在清楚理解風險和責任的前提下,把 AI 穩妥地整合進既有的 BIM、CDE 和工程管理流程中,令數碼建造走向下一個階段。
